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负责制定环境卫生行业作业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行业作业和从业单位的资质审核;负责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4、参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审查和验收;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负责中心城区户外牌匾设置的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建(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的亮化、临街建筑门窗改建、外部装修、公共场地、工程现场等容貌的管理;负责临时占道经营的审批管理;参与中心城区停车场的规划设置;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
6、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7、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8、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街面和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物质,未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和随意扔撒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或者遗撒固体废弃物,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露天烧烤食品,在商业活动中以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噪声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营业执照在道路或者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4、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15、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各区城管系统科级干部协管工作;负责城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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